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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范管理的通告

  为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,降低火灾风险,减少空气污染,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,确保广大市民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现就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范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:

  一、燃放规定

  (一)时间安排。

  2025年1月22日(农历腊月二十三)零时至2025年2月12日(正月十五)24时期间,可以在可燃放区域内安全燃放烟花爆竹。

  (二)限制燃放区域。

  按照《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》第十二条规定,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

  1.文物保护单位和经文物保护部门认定的本市历史建筑;

  2.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;

  3.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储存单位;

  4.军事管制区、输变电设施和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内;

  5.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学校、敬老院、公园、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内;

  6.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;

  7.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;

  8.10层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距离10米范围内;

  9.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,在物业公司划定的燃放区域以外;

  10.相关法律、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。

  2025年春节期间,市政府决定在下列区域实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

  白塔区、文圣区、宏伟区、太子河区行政区域内,东至辽东路、宏伟路,南至工农大街,西至辽凤线、南常路、前进街、胜利路、繁荣路(包括繁荣家园、恒利新城、铁兵新苑一带)、沈海高速,北至振兴路、望水大街范围以内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,其余范围为可燃放区域。

  辽阳县、灯塔市、弓长岭区可依法自行划定禁放区域和可燃放区域。

  二、管理规定

  (一)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、地点燃放烟花爆竹,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
  (二)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,可以通过“110”报警电话途径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。

  三、其他要求

  关于烟花爆竹其他方面的安全管理,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等,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。

 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  辽阳市人民政府

  2025年1月10日


责任编辑:程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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